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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業 請務必配戴執業執照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 第17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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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藥師執業應配戴執照。

衛生署2月9日來函公告,強調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請各藥師配合。

衛生署指出,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身分識別證明。所稱身分識別證明,係指醫事人員執業時向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領取之職業執照或醫療機構核發之職員證。但職員證未能實際反映其執業執照之醫事人員身分別時,應以執業執照為優先,或應同時顯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