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有關「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書」內容,本會與中央單位幾經商討後,達成共識之重點摘要如下:
1.疾管署已針對本會提出合約疑義之處加以補充說明,解釋其合約不適用於藥事機構之部分,供衛生局修正參考。如衛生局以公版合約簽約,建議甲乙雙方將指揮中心之函文附於合約後。
2.關於藥品存放:疾管署同意儲放量大之藥事機構可視為例外條件,免放於高處櫃中。溫度之限制,除了備有恆溫櫃之醫療機構可使用恆溫櫃外,一般機構只要有適當通風換氣條件儲存於室溫下妥善保存即可。
3.關於交付藥品:疾管署不堅持完整包裝給藥,藥事人員可當下拆封與病人(其代理人)對點,以利用藥指導。惟不得自行拼湊藥品或交付少於1人份之藥品。交付藥品應由符合醫療法、藥事法、藥師法之規定人員交付。
4.關於病人抱怨未依規定交付調劑等事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應先進行查證,惟判定民眾陳情之內容屬實後,才可進行停發藥物或終止合約之行政作業。
其餘內容煩請藥師再詳參指揮中心之函文說明,謝謝。
函文連結:https://reurl.cc/NRNGL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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