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全聯會再度召開因應小組會議,針對藥師法第11條積極展開修法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31期)
   記者:
   日期:8月12日
 
   

 

 

 

有關藥師法第11條大法官宣告違憲,引發全國藥師人心惶惶,擔心一旦開放藥師可以多處執業,不僅民眾最基本的用藥恐陷入致命的危機,就連藥師專業也受到極大打擊。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蜀平表示,全聯會已組成專案小組因應,未來針對藥師法第11條積極展開修法。

藥師公會全聯會除於第一時間,8月1日召開因應會議,邀請律師及幹部緊急研商會議,擬定對內及對外因應方針,如內部修訂修法共識版本,盡速與FDA及立法委員協商修法;對外宣達全聯會立場,讓民眾確實了解藥師捍衛全民用藥安全的決心等共計數十條措施,李蜀平強調,藥師須團結一致修法,為全民用藥安全打拼。

全聯會並於8月6日上午,召開大法官解釋藥師法第11條結論因應小組暨法規委員會議,研議大法官對於藥師法第11條解釋(711號)之因應及研議藥師法第11 條修法內容。8月6日邀集各縣市理事長及社區藥局、醫院藥師、藥物產銷、診所藥師等委員會主委,共同研議大法官對藥師法第11條解釋之因應及討論修法內容等。

李蜀平指出,此次緊急召開會議,深深感受到全省理事長及各委員會,大家的熱情參與,他強調,藥師的未來仍是充滿希望!全聯會呼籲,此時此刻全體藥師應共體時艱,積極與相關立委溝通,化危機為轉機,相信藥師能度過此難關。如今重新修法,捍衛民眾用藥安全,落實全面醫藥分業,讓藥師用專業擁抱台灣兩千三百萬民眾。

依據大法官第711號釋憲文,針對藥師法第11條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之規定,係因有關合理之重大公共利益及醫療急迫情形,未有例外之規定,有違比例原則而違憲,應於一年內完成修法,否則失其效力。律師張耕豪指出,依釋字第711號的內容而言,有效範圍僅有主文的部分,因此藥師法第11條的例外規定為此次修法的重點項目。由於大官認為,例外規定不可違反第11條的立法目的,並且需要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律師建議,全國藥師應集思廣益,提出具體個案或執業過程中所遇到的案例,藉由強而有力的各項案例,來強化修法的可信度。

藥師公會全聯會表示,大法官釋字第711號之內容,應針對有關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情形,訂定例外之規定,也為避免藥師利用上述之事由,隨意兼職至執業處所以外之地方執行藥師業務,影響民眾用藥安全,除訂定例外之項目須經主管機關公告外,亦限制縱有例外情形時,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得以於執業處所以外執行調劑或藥事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