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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類醫療人員至 貴會辦理執業、歇業或業態異動時,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申辦前開業務所應備之文件,再行前往衛生機關辦理登記,以提升行政效能及維護會員權益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02月08日
   發文字號:北衛醫字第1000015110號
 
   

 

 

 

主旨:
有關各類醫療人員至    貴會辦理執業、歇業或業態異動時,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申辦前開業務所應備之文件,再行前往衛生機關辦理登記,以提升行政效能及維護會員權益,請    查照。

說明:
檢附新北市政府辦理醫事人員執業、歇業、異動登記標準作業程序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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