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十三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四、附表五、附表七,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公告即日生效,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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