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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貴公司(嘉菁有限公司)販售之「羅曼莎睫毛捲(製造日期:2020. 07)」化粧品,與原核准之特定用途許可證仿單標籤內容不符,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請貴公司接獲本文通知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回收作業,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9月09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01684007號
 
   
 

 

  主旨:貴公司(嘉菁有限公司)販售之「羅曼莎睫毛捲(製造日期:2020. 07)」化粧品,與原核准之特定用途許可證仿單標籤內容不符,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請貴公司接獲本文通知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回收作業,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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