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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406547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9月03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01672861號
 
   
 

 

  主旨:轉知「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406547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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