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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三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附表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091403924號及衛授食字第1091403925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5月0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403930號
 
   
 

 

  主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三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附表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091403924號及衛授食字第1091403925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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