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07年2月22日預告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草案,本次修正內容主要為調整食品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及檢驗設備之設置。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同法第2項規定,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考量食品加工技術日新月異且生產製程及設備眾多,食品工廠可自行或委外進行相關檢驗,爰修正本標準罐頭食品工廠等12類專業食品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相關規定。另部分條文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重疊,應回歸至該準則一致管理,故刪除與該準則重複之規定。
本次預告修正草案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食藥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下載。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者,可於預告時間60日內向食藥署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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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問答集(FINAL).pdf
公告.pdf
1070130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FINAL).pdf
1070130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FINA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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