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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自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文:中醫藥司
   日期:02月21日
 
   

 

 

 

發文日期:107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07186012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如附件,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生效;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衛署中會字第八九O四O一一九號、九十二年八月七日署授藥字第O九二OOO一五三四號、九十三年二月十日署授藥字第O九三OOOO五四五號、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署授藥字第O九五OOOO八九五號、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署授藥字第O九七OOO三六九一號及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署授藥字第一O一OOO一六七O號等六號公告,自同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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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pdf
總說明.pdf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