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遠東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疑涉使用逾期的無水奶油及回收逾期的乳瑪琳製成其18項產品(原19項,扣除重複1項)一案,截至2017年3月14日14時止,地方衛生局累計出動稽查人次為692人,下架產品約36.2公噸,稽查對象包含早餐店、烘焙業及各大通路商等,共計稽查3,110家次,若食品業者仍販售或使用「保存期限為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9月30日」之18項產品,依法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重申,食品業者應於3月13日晚上12時前完成下架並停止使用該公司「保存期限為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9月30日」之18項產品,相關產品品項可至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http://dph.tycg.gov.tw/home.jsp?id=13&parentpath=0,1&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703100002&aplistdn=ou=data,ou=health1,ou=chhealth,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
食藥署再次強調,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者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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