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051861847號
主旨:修正「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一條之一。
相關附件 1051221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查驗規定公告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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