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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食用鹽品加不加碘清楚標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文:食品組
   日期:11月01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 於105年11月1日公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針對添加碘化鉀或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品,其品名應以「碘鹽」、「含碘鹽」或「加碘鹽」命名,並應註明「碘為必需營養素。本產品加碘。但甲狀腺病人應諮詢相關醫師意見。」醒語字樣,同時,應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辦理營養標示,且應加標產品之總碘含量。針對未添加碘化鉀或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品應註明「碘為必需營養素。本產品未加碘。」醒語字樣。同時添加氟化鉀或氟化鈉者,亦應符合「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其品名得合併標示為「碘氟鹽或氟碘鹽」、「含碘氟鹽或含氟碘鹽」或「加碘氟鹽或加氟碘鹽」。醒語標示字樣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四毫米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該標示規定訂於106年7月1日實施(以產品製造日期為主)。

衛福部亦將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碘化鉀或碘酸鉀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其與本標示規定同步於106年7月1日實施。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先向衛福部辦理碘化鉀或碘酸鉀之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核准者核發許可證,始得添加於食鹽供民眾選購。


食品添加物如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或是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相關標示之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未依規定標示之包裝食用鹽品,依同法第52條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