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樟芝為臺灣特有真菌,為確保消費者選購產品之權益,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定,自今年7月11日起,食品使用之牛樟芝原料應事先備查。
依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公告內容,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該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食藥署表示,世界各國如歐盟、美國及加拿大等,對新食品原料的評估皆非常謹慎,如為非傳統食品原料,需進行嚴謹之安全性評估,至少進行基因毒性試驗、急性毒性試驗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且食品原料之規格、製程、食用方式及食用量皆有明確標準化。
由於,102年牛樟芝被媒體報導有食用安全性疑慮,食藥署蒐集現有牛樟芝研究及安全性之評估資料。根據評估結果顯示,牛樟芝生產方式複雜,安全性試驗資料多為28天以下,難以自該等資料中取得牛樟芝長期食用之安全食用量。為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故訂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要求食品業者需就牛樟芝原料或產品提供90天餵食毒性資料,上市前送衛福部備查,以確認該原料或產品之安全食用量。
為有效及合理管理牛樟芝食品,經衡酌市售產品態樣、科學實證等因素,衛生福利部於104年7月10日公告「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
牛樟芝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於產品外包裝以中文加註「嬰幼兒、孕婦、哺餵母乳者,如欲食用本產品,請洽詢醫師或醫療專業人員」之警語字樣。
(二)於產品外包裝明確標示原料使用部位為子實體或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經備查之牛樟芝原料其製成產品之警語、原料使用部位及培養方式標示相關規定,應於公告次日起一年六個月內(106年1月11日前)完成外包裝修改。
若業者未依「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檢齊相關資料,於產品上市前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備查,依食安法第47條第11款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以未經備查之牛樟芝原料製造食品,如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將依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處辦,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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