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經本屬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2265號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含附件)影本1份,請查照
由 Admin 在 2015, 八月 26 - 14:21 發表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 |||||||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271號 | |||||||
|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