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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中藥調劑權,藥師當自強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04期)
   記者:  嘉義市記者商錦文
   日期:02月02日
 
   

 

 

 

1月8日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簡稱衛環委員會)審查案,針對欲新增設「中藥材管理技術士法」暨新設「中藥師法」之相關事宜,少數利益團體置全國民眾用藥安全於不顧,更侵犯藥師執行中藥業務之權益。

據悉103年12月11日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邀請相關單位討論「中藥材管理技術士」之教、考、用議題。藥師公會全聯會雖然發文反對,但部份中醫師卻欲在「中藥材管理技術士」外,進一步新設「具中藥調劑權之中藥師」之專技人員法,企圖取代藥師依法調劑中藥之法律賦予的工作職權。

全民健康保險的政策和制度讓民眾罹患疾病能夠得到最好的照顧,就診的方便性也衍生出了在多家醫療院所交替掛號看診、領藥的問題。西藥(運用化學變化原理所合成的藥品,又稱為化學藥品)和西藥有交互作用;西藥和天然藥物(存在於大自然界,包括植物、動物、礦物,只需經過簡單的乾燥或加工,就可以用來治療疾病或減緩不適症狀者,普通稱為中藥或漢方藥。)也有交互作用,例如:當歸和抗凝血劑Warfarin?(Coumadin)併用,會使抗凝血的作用增強,延長出血的時間。藥師有豐富的西藥學根基,輔與中藥的業務併行,對民眾的用藥安全將有加分效果的。

藥事法第28條:…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藥師依法修習中藥課程16學分,課程包括:中藥概論、本草學,中藥方劑學、中藥炮製學和生藥學等基礎課程。因此,執行中藥業務原本就是藥師的法定權利,而且目前執行中藥業務的藥局,完全足以勝任中醫師處方箋的調劑業務。

所以針對這種「疊床架屋」的侵權政策,全聯會將反對到底。

86年3月實施醫藥分業,診療由醫師負責,藥品調劑除有特殊情形外,應由藥師負責。然而,由於主持業務主管單位的怠惰與歧視中醫藥,致使得多年以來中醫診所的大多數中藥調劑仍然停留在「由中醫師監督」為之(藥事法第37條第4項)的情形之下,調劑藥物的藥事服務費,更是超低得可憐,中醫師調劑費一份10元,藥師調劑費一份20元。中醫機構請不起藥師來執行中藥業務,導致中醫師衍生出要花費漫長時間,另闢途徑要再培訓中藥師之捨近求遠的不當構想。

藥師執行中藥業務的人發聲太少,讓人詬病和抱怨,此次又適逢立法院欲進行藥事法第103條的修法,要新設「中藥材管理技術士法」和「中藥師法」。為了捍衛法律賦予藥師執行中藥業務的權力,為了維護眾多用藥人的用藥安全,避免因為中藥和西藥併用產生不必要的交互作用,藥師要更自強和更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