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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倘有民眾持新北市五股區「英 安診所」林憲松醫師於103年8月13日至104年2月12日期間開立之各級管制藥品處方箋,請勿調劑,並請儘速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本署知悉,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FDA管字第1031800534號
 
   

 

 

 

主旨 :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倘有民眾持新北市五股區「英
安診所」林憲松醫師於103年8月13日至104年2月12日期間開立之各級管制藥品處方箋,請勿調劑,並請儘速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本署知悉,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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