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修正第11條條文,於民國103年7月16日總統令公布。事前各方角力,最後以行政院版本拍板,看似塵埃落定,個人以為仍然暗潮洶湧,因為魔鬼經常藏在細節裡。經反覆拜讀由少數藥師領銜,為維護藥師工作權、民眾就醫後領藥權提出的聲請釋憲及醫師公會跨領域介入藥師法母法的修法,藥師公會仍得審慎處理後續立法授權的「但書」,否則贏了面子輸了裡子,後悔就來不及了。
藥師法第11條修正條文: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其中第五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是屬於立法授權,對照要求釋憲的主要目的,呼籲回歸正常合憲的「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各醫療院所的主張有相互呼應之嫌。
所謂藥師法違憲條文,多數藥師認為是醫藥分業雙軌制惹的禍,所以力主醫藥分業必須走上單軌制,也用以制衡醫師公會的介入。事實上目前的醫藥分業只能算是「醫藥分工」而已,民國82年公布的藥事法第102條規定,於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醫師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在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法律條文中並無規定施行區域,全國應自法規公布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一體適用,也無立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辦法,竟違法自訂分期分區實施,而且以「醫藥分工」替代「醫藥分業」,大膽行徑令人側目。
83年8月9日總統令公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行政院令該法自84年3月1日開始施行,該法第31條:保險對象發生疾病或生育事故時…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此處用「得」字,不用「應」字,個人以為受限於藥事法第102條的兩個限制,才能「得不」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法律本於承襲和相互呼應,而且醫藥分業一開始就以分工形式雙軌進行,衛生行政一團亂,健保實施兩年後開始醫藥分業,紊亂至今將屆18個年頭,雖然「天總是攏會光」,但政府的無作為似乎也夠久了。
醫藥分業應該是不同領域的醫藥專業人員能獨立執行業務,非僱傭關係才能真正做到服務社會、造福人群,藥師也才能真正擺脫醫事人員中「風聞有你」的窘境。所得稅法第11條: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藥師依藥師法親自開業依該法屬執業業務者非「藥商」,不必再請領藥商許可執照,藥商專指聘請藥師執業的藥房老闆,雙軌制出現類似狀況,醫療院所聘請藥師調劑,請領的是「藥事服務費」和「藥費」分項清楚的醫療給付,藥師因僱傭關係領的是薪水,雙軌制中,醫師的身分是否轉變為藥商似乎有待再確認?
釋憲第711號解釋文已清楚指出藥師法第11條有違憲之嫌,醫療機構在事先報准下相互支援,在目前雙軌制下,衛福部恐以「抹壁雙面光」鄉愿式處理。如何確立和保障藥師的工作權,公會必須嚴厲看待且不能等閒視之。衛福部的行政命令眼光要放遠,絕不能讓醫藥分業更形紊亂。以往為了讓醫藥分業能步上正軌,實施釋出處方費和診所、藥局差額調劑費,最後被部分唯利是圖的診所以「門前藥局」破壞殆盡。今天,藥師和醫師齊頭是醫療專業人員,不能老是讓藥師穿「小鞋」扮演「小媳婦」的角色。單軌制才能解決諸多衍生的問題,便宜行事不想面對棘手的問題是公務人員的通病,藥師公會不能靜待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面對過往的經驗它只是鳥屎而已。地方公會必須訓練一批診所藥師的救火員,衛福部與全聯會更須擔起責任,面對它,處理它,畢竟時間已拖得太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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