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的使用以治療疾病維護人類健康為目的。然而因藥品的特性、用藥者個別體質及病情之差異,以致在合理用藥之情況下發生無法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導致病患嚴重殘疾甚至死亡之事件時有所聞。用藥受害民眾之求償如果僅有訴訟一途,因事故責任認定複雜,必然費時曠日,不僅對受害者之救助緩不濟急,對廠商及醫療機構聲譽之損失亦難以估計。民國86年國內發生數起使用terbinafine及itraconazole造成之不良反應事件,當時國內之消費者保護意識已逐漸成熟,此外「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要點」已於81年公布實施,另日本於1979年開始實施藥害救濟。有鑑於此,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乃參考先進國家解決藥害事故之立法經驗及我國環境現況,著手規劃藥害救濟制度,以保障消費者正當使用合法藥物,發生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事件時,可以獲得及時之救濟。
申請條件
凡是遵照醫師處方或藥師指示下,使用合法藥物,卻發生嚴重的藥物副作用(也可稱為藥害),都可以提出藥害救濟的申請。
申請類別
依據藥害發生的嚴重程度,可分為3種類別:
.嚴重疾病(指因藥物副作用而需住院、延長住院時間、需作處置以防止永久性傷害)
.障礙(取得身心障礙手冊)
.死亡
申請資格
依據申請類別不同,申請人的資格則可分為:
申請嚴重疾病給付時:申請人必須為受害人本人或是其法定代理人*
申請障礙給付時:必須先取得身心障礙手冊,而申請人必須為受害人本人或是其法定代理人*
申請死亡給付時:申請必須為法定繼承人
申請時限規定
藥害救濟法施行(89年5月31日)後
知道藥害發生時起3年內
申請服務
依據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第3款之規定,欲申請藥害救濟時,必須先填寫藥害救濟申請書,同時準備必要相關文件,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申請。
其他注意事項
因接受預防接種(疫苗)而發生副作用時,請依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之規定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此項非屬藥害救濟的申請範圍,相關資訊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http://www.cdc.gov.tw)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網址
藥害救濟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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