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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機構任用或容留未取得藥事人員資格之藥學系畢業生執行藥事業務,請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21620627A號
 
   

 

 

 

主旨: 關於醫療機構任用或容留未取得藥事人員資格之藥學系畢業生執行藥事業務,請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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