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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倘有民眾持新北市板橋區「廣安診所」陳益民醫師於102年10月5日至103年4月4日期間開立之各級管制藥品處方箋,請勿調劑,並請盡速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本屬知悉,請 查照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FDA管字第1021850242號
 
   

 

 

 

主旨: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倘有民眾持新北市板橋區「廣安診所」陳益民醫師於102年10月5日至103年4月4日期間開立之各級管制藥品處方箋,請勿調劑,並請盡速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本屬知悉,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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