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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軟頭電子體溫計(型號:T101、T103、T106、T107、T108)」涉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22363729號
 
   

 

 

 

主旨:有關「軟頭電子體溫計(型號:T101、T103、T106、T107、T108)」涉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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