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家藥局自製皮膚藥膏,高雄地方法院昨天依違反藥事法,將這家藥局的施姓負責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80萬元。
判決書指出,畢業於南部某藥專的施姓男子具藥師資格,卻在99年間,先購入含有「Bifonazole」(抗黴菌劑)、「Salicylic acid」(水楊酸)西藥成分的原料,摻入酒精混和,製成宣稱具有治療富貴手、香港腳、汗白斑、股癬、濕疹等醫療效能的「四號藥膏」。
另以上述原料混和凡士林及薄荷,製成宣稱具有抗過敏醫療效能的「五號藥膏」。以每瓶100至1200元不等的價格,分大、中、小瓶販售,另有一公斤裝的每罐3500元。
法官表示,施姓男子執業多年,不知善用其專業知識,卻為圖己利,未經許可製造販賣,且被查獲偽藥數量不少;因藥物均為外敷,對人體傷害較小,且施男坦承犯行,無刑事犯罪紀錄,因而判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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