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2條有關「藥師應考資格」,5月17日在立法院完成一讀程序!
藥師法96年修正刪除原第二條有關藥師應考試資格之規定,改由「醫事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由於,考選部依現行醫事人員考試規則,藥師公會全聯會考量,其人 員任用嚴謹度不足,為保障民眾用藥品質,且堅持醫療品質應「向上提升」的理念下,不應開醫療倒車,應建立在「法律」的位階,依藥師之社會需求及藥學教育之目的,為避免藥師法與「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因扞格而產生法律適用問題,與提高藥師考試應考資格學歷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藥學系畢業者,故要求應修正藥師法第二條。
在理事長李蜀平帶領幹部與立委努力下,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終於5月17日完成一讀,待立院安排進入二、三讀程序。
「藥師法第二條」一讀通過條文
「藥師法第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藥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於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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