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2, 五月 9 - 16:15 發表
![](/sites/default/files/pictures/announcement.jpg) |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101年05月02日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1665971號 |
|
|
|
|
|
|
主旨:
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請協訪宣導民眾、醫美診所等通報化粧品不良品,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著 101 年 4 月 26 日 FDA 器字第 1011602871 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請協助宣導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署所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doh.gov.tw,通報專線:02-2358-7343。另請加強宣導醫美診所,如民眾就醫時因使用化粧品為不良品或有不良反應發生時,請通報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
三、檢附宣導單張資料 l 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