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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藥師專業 就是醫藥分業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734期)
   記者:高雄市記者 張裕昇
   日期:
 
   

 

 

 

8月7日報載,民眾拿著處方箋至住家附近藥局拿藥,沒想到藥局卻把藥的數量和劑量都給錯了,由於藥品攸關人命,讓病患家屬很火大,藥局以藥師不在為由,不做回應。業者私下表示,兩種藥藥罐長得像,放在一塊拿錯,加上人力問題,配藥時沒複檢。

經藥師公會全聯會查證結果,當事的是藥劑生所主持經營的藥局,而報導所指之藥師,是答話者口誤?是記者筆誤?或是一般人根本搞不清楚這些名詞?無論如何,為求解說方便,我們以藥事人員來討論這起新聞,看看整起新聞的問題所在,希望各位藥師能以此為鑒。

一、病患選擇住家附近藥局領藥,表示對社區藥局的支持與肯定,加上方便性的考量。經此一事件,病患對藥事人員的信任度是否會有所質疑?是否會造成顧客的流失?
二、病患長期服藥,應是持有醫院開立之慢性處方箋,精神科慢箋不比三高慢箋普及,其中涉及的項目頗多,一般健保藥局若未經常接到類似處方箋,承接這類慢箋的備藥能力是否足夠?
三、數量上的誤差與核對服藥用法有關,例如QD、BID、TID等服藥次數弄錯,以至於家屬在核對時發現誤差。家屬長時間照顧患者服藥,對藥品劑量、外觀皆有相當程度的認識,若領取之藥品外觀有異,不外乎弄錯品項、更換藥廠、弄錯劑量。而這些調劑上的疏失發生,經家屬一再反映,藥局始承認錯誤並進行損害控制,顯然其人員對藥品的品項很陌生。
四、當媒體進行採訪時,藥局以藥師不在為由,不做任何回應。這個藉口,是否違法也相當離譜,藥事人員不在藥局,那麼當時藥局由誰負責?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於8月10日發布的新聞稿,藥妝店駐店之藥師或藥劑生(藥事人員)未親自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且店員非藥事人員身分而賣藥,已分別違反藥事法藥師法之規定,藥事人員可處新台幣3至15萬罰鍰,店員可處新台幣6至30萬元罰鍰。另外,如果查證藥事人員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則可將其移付懲戒,最重可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專業證書。倘若該藥局由未具藥事人員資格者調劑,顯然已經構成FDA所述之違法情事。如果由藥事人員親自調劑,則此人不僅違反三讀五對之調劑程序,本身對藥品的熟悉程度也令人懷疑,竟需家屬一再反映始知道錯誤。

回顧民國91年屏東崇愛診所調劑錯誤案例,造成一死十三傷的悲劇,即為非藥事人員擅自進行調劑,加上人員對藥品的不熟悉所致。若本次事件中家屬未及時發現錯誤,後果不堪設想。當時藥局是否由非藥事人員調劑?或者藥事人員親自調劑所發生之疏失?有待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對於醫藥分業及爭取慢箋釋出率來說,無疑是一大打擊,同時給予醫師批評反對之藉口,藥事人員在調劑專業上,不可不慎。對於非藥事人員調劑,更應予以防堵阻止,唯有堅持藥師專業,才是真正的醫藥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