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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辦理第一級至第四級管制藥品98年度上半年及全年年報收支結存資料之申報作業

發表於

公文日期:98年12月30日


台北縣藥師公會提醒您,請務必於1月底前辦理管制藥品申報作業,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及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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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用抗生素

發表於

公文日期:99年01月14日


主旨: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轉知中央衛生政策考評「稽查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用抗生素」之項目,專請轉知所屬會員,未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處方用抗生素,本局將就轄區藥局、藥商進行實地加強查核,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生署99年中央衛生政策考評辦理。
二、依據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同法第92條規定「違反第50條第1項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公文檔案: 

依藥事法規定辦理99年度藥商、藥局普查計畫

發表於

公文日期:99年01月08日


主旨:
有關本局依藥事法規定辦理99年度藥商、藥局普查計畫,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 普照。

說明:
請參閱附件。


 

相關公文檔案: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通知單

發表於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通知單
受文者: 各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
主旨:

請貴機構依規定於9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間,辦理第一級至第四級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之申報,以免受罰,請查照。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本縣診所、社區藥局開立及供應類固醇藥物,卻偽裝化痰藥且未告知病患一案

發表於

公文日期:11月20日


主旨: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本縣診所、社區藥局開立及供應類固醇藥物,卻偽裝化痰藥且未告知病患一案,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維持社區藥局用藥服務品質,本局將不定期就轄區藥局、藥商進行實地查核,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藥事法第19條規定「藥師於藥劑之容器包裝上,應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及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二、警語或副作用…」,違者依藥師五報第2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2仟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另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不得調劑供應」,同法第92條規定「違反第50條第1項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併予敘明。


 

相關公文檔案: 

為防制醫療用麻黃素製劑被流作製造安非他命之原料來源,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說明段辦理

發表於

公文日期:98年12月10日


主旨:
為防制醫療用麻黃素製劑被流作製造安非他命之原料來源,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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