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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衛生署為確保醫事人員醫療服務品質及工作權益,需簽訂節合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之工作契約乙事,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100年07月04日
   發文字號:(100)國藥師平字第1001202號
 
   

 

 

 

主旨:
轉知行政院衛生署為確保醫事人員醫療服務品質及工作權益,需簽訂節合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之工作契約乙事,請  查照。

說明: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06月23日來函(衛署醫字第1000263309號)告知本會,聘任醫事人員簽訂之工作契約,如係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者,應屬無效,函文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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