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1, 六月 28 - 11:3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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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100年06月22日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00802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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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AMI精準個人體溫計」產品外標示涉違反藥事法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年06月14日北市衛藥食字第100344522000號及本局100年01月13日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辦理。
二、本案係本局100年01月13日於貴藥局(三重區正義北路233號1樓)查獲旨揭產品,經查前述產品外包裝未標示「藥物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批號、製造商」等項目,涉違反藥事法之規定,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調查並限期該產品代理商須於100年07月30日前完成回收,爰惠請貴藥局儘速將旨揭產品下架回收,以維護民眾健康權益。
三、另副本抄送新北市藥師公會、新北市藥劑生公會、新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下架回收旨揭產品,以維護民眾健康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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