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防曬產品之安全及效能符合現今標準,美國FDA於當地時間6月14日發布最新管理規定,透過確實之產品標示,以幫助消費者選購適合之防曬產品。
依據發布之最終規則(Final Rule),防曬產品將禁止宣稱「陽光阻斷Sunblock」(一律以「防曬乳Sunscreen」稱之)、「防汗Sweat Proof」或「防水Water Proof」(經試驗證實得以宣稱「抗水Water Resistant」)等詞句。針對經試驗證實能夠同時抵禦UVA及UVB兩種紫外線之防曬產品,可標示「寬譜」(Broad Spectrum),而產品若同時具有「寬譜」及SPF 15及其以上之防曬係數,並同時採取其他防曬措施,包括限制日曬時間(特別是10:00-14:00),以及穿著長袖衣物與佩戴太陽眼鏡及帽子等,產品得以宣稱「預防曬傷、減少皮膚癌風險、減少早期皮膚老化風險」。至於SPF 2-14且為「寬譜」之產品,或任何「非寬譜」之產品,僅能宣稱具有預防曬傷之效果,並須標示警語,提醒消費者該產品無法幫助預防皮膚癌及早期皮膚老化。以上規定將於2012.6.18生效。
依據我國現行管理規定,防曬產品係屬含藥化粧品,上市前須向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查驗登記,並檢附防曬係數試驗文件等資料以確認其防曬效能,經核准並領有許可證字號後,始得製造、輸入或販售。另外,參考日本及歐盟之管理規定,我國已於96年2月26日公告SPF防曬係數標示值最大上限為50,而所測得之防曬係數高於50者,則以「SPF 50+或SPF 50 Plus」標示之。食品藥物管理局肯定美國加強防曬產品管理之作為,並將持續追蹤國際動態及全球法規協和化之進展,適時增訂我國相關管理規定。
為加強保障消費使用安全,並保護消費者避免受到紫外線傷害,食品藥物管理局已透過藥物食品安全週報、食品藥物管理局網頁、記者會及製播短片等多種管道,宣導正確選購防曬產品及正確防曬措施,同時呼籲消費者夏日首重防曬,應避免曝露於紫外線之下,並提供簡單防曬守則「防曬超簡單 只要123」:
1要:要避免在上午10點至下午3點之間,曝露在陽光下。
2擦:塗抹適當防曬產品,以防止肌膚曬傷及曬黑。
3遮:出門可適時撐陽傘、戴帽子、戴太陽眼鏡,穿淡色長袖衣服防曬。
另提醒民眾須依個人膚質及活動性質選購具許可字號及完整標示之防曬產品,以強化紫外線防護,減少曬黑或曬傷之可能性。詳細資訊請見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告『「防曬超簡單,只要123」- 您擦對了嗎?』,連結http://www.fda.gov.tw/news.aspx?newssn=7536&classifysn=3&showvie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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