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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稽查業務說明(100年05月31日)
一、檢驗報告須張貼於產品附近
決議:食品通路業者可將所販售產品之檢驗報告列冊管理或製作表格,不需張貼於產品附近或每一產品貼標,惟可建議店家將所有產品食品全證明放在一個資料夾中,並提供多冊供民眾及稽查人員方便翻查。
二、 進口食品須提供何種證明
決議:五大類進口食品,依標示上之產地作為判定,可不需提供進口證明文件、切結書、來源證明或檢驗報告。
三、一定要有檢驗報告嗎
決議:市售塑化劑污染五大類食品稽查處理:
1、依本署100年5月28日公告,本次需下架產品僅「運動飲料」、「果汁飲料」、「茶飲料」、「果醬、果漿或果凍」、「膠囊錠狀粉狀之型態」等五大類食品。
2、凡含有本署確認塑化劑汙染起雲劑及其相關產品,必須立即下架封存。
3、廠商若無添加起雲劑,需出具「本產品未添加起雲劑」之切結書、保證書(函)、或聲明書。
4、廠商若有添加起雲劑,則須提供安全證明,安全證明包括「未受塑化劑污染之起雲劑供應商」或「起雲劑含六種塑化劑檢驗結果」兩種文件之一。
四、未添加起雲劑之製造廠商切結書、保證書(函)、或聲明書相關問題
決議:
1、切結書、保證書(函)、或聲明書內容建議包含廠商名稱、產品名稱、敘明產品或相關原料均未添加起雲劑。
2、開立切結書、保證書(函)、或聲明書之製造廠商需備妥原料亦不含起雲劑之切結書、保證書(函)、或聲明書。
3、同廠商可將其所製造之產品,同列於一張切結書。
4、食品安全證明應提供正本,提供影本部分,每一張須有「與正本相符」字樣。
5、衛生局、食品通路業者、及製造業者對五大類食品判定疑問。
擬辦:對於五大類食品判定疑問,請打本局專線02-27878217,或傳真至02-2653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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