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04月29日來函(FDA藥字第1001402515號)告知本會周知並輔道會員自律,不得對藥物許可證所載適應症或效能標示外之使用,進行各種型以態之行銷,否則將依違反藥事法及相關規定論處,並要求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加強稽查。(附件一) 2、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年04月06日來函(衛中會藥字第1000003875號)告知本會周知所屬會員,勿隨意販賣附子之中藥製劑或藥材與消費者,以確保民眾健康。(附件二)
◎會員優惠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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