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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請貴會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自律,不得對藥物許可證所載適應症或效能標示外之使用,進行各種型態之行銷,否則將依違反藥事法及相關規定論處,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0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0057310號
 
   

 

 

 

主旨:
惠請貴會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自律,不得對藥物許可證所載適應症或效能標示外之使用,進行各種型態之行銷,否則將依違反藥事法及相關規定論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04月29日FDA藥字第1001402515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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