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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雙磷酸鹽類藥 需加刊「警語與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 第17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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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公告含雙磷酸鹽類(Bisphonates) 成分藥品再評估結果相關事宜。

根據藥事法第48條,衛生署公告事項:

一、治療骨質疏鬆症之雙磷酸鹽類(Bisphosphonates) 成分藥品可能導致非典型股骨骨折(atypical femur fracture) 之不良反應,經衛生署再評估其臨床效益與風險,所有用於治療骨質疏鬆症之雙磷酸鹽類(bisphosphonates) 成分藥品之仿單,應加刊相關警語與注意事項;加刊內容為「使用雙磷酸鹽類藥品曾有非典型股骨骨折案例報告。病患使用此類藥品後,若感覺大腿或鼠蹊部疼痛,醫師應評估是否為股骨骨折」。

二、另使用含雙磷酸鹽類(Bisphosphonates) 成分藥品有導致罕見但嚴重之顎骨關節壞死之不良反應,已刊載於該類藥品之仿單中,應持續嚴密監視其安全性。

三、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於100年6月31日前,向衛生署提出仿單更新之申請,毋須繳交規費。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