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林李嘉回應說,「益敏康」在購物台的廣告,宣稱有輔助調整過敏體質的保健功效,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衛生署函釋,及高院實務見解,食品宣稱具有公告保健功效,即屬健康食品,並非產品沒有標示「健康食品」,即能規避法律,擅自違法製造、廣告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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