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1, 三月 25 - 10:4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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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100年03月21日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00318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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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邇來,報載台北榮民總醫院疑似有給藥錯誤之情事發生,茲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提昇藥事服務品質,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依各醫院、診所、藥局所建立處方確認安全作業、調劑標準作業流程及調劑給藥複核機制、疑問處方流程,重新檢視藥品處方調劑及給藥作業流程是否有當,並確實執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03月10日FDA藥字第1001401459號函辦理。
二、依據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違者爰依違反同法第22條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本案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調查、釐清相關益疏失責任,惟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提昇藥事服務品質,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依各醫院、診所、藥局所建立處方確認安全作業、調劑準作業流程及調劑給藥複核機制、疑問處方流程,重新檢視藥品處方調劑及給藥作業流程是否有當,俾免調劑錯誤發生,嗣後本局將委由相關單位進行不定期訪查,以落實藥事服務品質之提昇。
四、副本抄送本市醫,本局將依法加強稽查 貴院藥品。處方調劑及給藥作業流程,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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