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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民眾持健保處方箋要自費購買 藥師應說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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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 第17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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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健保局查獲病患持處方箋至藥局調劑,其處方箋開立5種藥品,因備藥不足,藥師詢問是否等待至隔周再前來取藥,病患表示願意自費購買現有之3種藥品,藥局便以自費方式販賣,收取金額250元,以口頭說明用藥資訊,並無開立收據及藥品明細。

健保局指出,藥局因備藥不足,未依規定告知病患並協助轉介至適當特約藥局,並讓民眾自費購買現有之3種處方藥,健保局依違反全民健保法第58、75條及健保特約管理及管理辦法第12、35條規定,核處違規記點乙次,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5倍罰緩,所收取之費用應退還病患,並主動通知辦理退費。

健保局指出,依據健保法第58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同法第75條規定,違反第58條之規定者,應退還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緩。

又依健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囑保險對象自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且不得應保險對象要求,提供非屬醫療所需之醫療服務並申報費用。

另依同辦法第35條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違反上述情事者,保險人應予違約記點。

依據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3條規定,保險對象持健保特約醫院、診所交付之處方箋至特約藥局調劑,藥局因限於藥品品項無法提供完整調劑時,應即告知保險對象並宜轉介至適當特約藥局。

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5條規定,保險對象持健保特約醫院、診所交付之處方箋至特約藥局調劑,藥局應核對其處方箋與保險憑證暨查核處方效期、醫師簽章等資料無誤後,始予調劑給藥。藥局於調劑後,若代收藥品部分負擔,則藥局應製作收據給予保險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