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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應臺北縣改制升格為直轄市,轄區之中藥製造業者製造廠地址變更(非遷址),暫毋須專案向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提出藥品許可證地址變更登記事宜,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0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0020024號
 
   

 

 

 

主旨:
有關因應臺北縣改制升格為直轄市,轄區之中藥製造業者製造廠地址變更(非遷址),暫毋須專案向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提出藥品許可證地址變更登記事宜,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02月15日署授藥字第1000000594號函辦理。
二、中藥製造業者有旨揭變更事項者,中藥藥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請業者自行修正刊印。另相關作業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並於書面作業程序詳實修正並作紀錄,留廠備查。
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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