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中醫醫療院所診治病患交付藥品,不諳藥事法規,而誤觸該法,衛生署1月發函重申相關規定,並強調行政函文與法有牴觸部分,自該函發文日起停止適用。
來函引述藥事法規定:中醫醫療院所處方調製供應之丸、散、膏、丹及水煎藥液等藥品,如確經中醫師處方,且係由院內調劑人員調製,供特定病患服用,得視為調劑之範圍。且該等藥品不能商品化,亦不得廣為供售予不特定對象(零售、販賣,非診所申請之營業項目)。若上述藥品如係大量預製,且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供售予不特定對象,則核屬違反藥事法2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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