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01月04日署授食字第0991619747號公告副本辦理。 二、有關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登載之製造廠設廠地址未遷移,僅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鄉鎮市」改為區,「村」改為里,街路名稱未更改之情形者,廠商得配合改制後之實際變更後地址自行調整,無須辦理許可證製造廠地址變更。 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100年01月04日署授食字第0991619747號公告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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