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藥師法,藥局調劑也要比照醫院診所,必須在藥袋上標明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以及適用症或副作用等資訊。
本次修法是因應醫療法第66條及醫師法第14條的修正,使醫院、診所、藥局取得的藥袋標示內容齊一。民眾未來可於藥袋標示上得知該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等重要藥品資訊,確保民眾知的權利。
提案的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表示,98年醫師法第14條與醫療法第66條分別修正,增訂醫院、診所、醫師於交付藥劑時,應在藥袋上標明「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調劑者姓名」、「調劑年、月、日」,但並未同步修正藥師法。
黃淑英說,藥師法當時沒有同步修正,導致因調劑地點不同,藥袋上的資訊也有不同,造成病人資訊有落差;以及醫師、藥師對交付藥劑的行為所負的責任不同,萬一發生醫療糾紛時也可能衍生責任歸屬的疑義,因此提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