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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局依藥事法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辦理100年度藥商、藥局及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機構普查計劃,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01月03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0990181872號
 
   

 

 

 

主旨:
有關本局依藥事法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辦理100年度藥商、藥局及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機構普查計劃,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藥事法第73條規定:「100年度管制藥品稽核管理工作計畫」辦理。
二、依據藥事法第7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三、另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藥商許可執照、藥局執照,應懸掛於營業處所之明顯位置。併予敘明,惠請配合辦理。
四、另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派員稽核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售、購買、使用、調劑及管理情形,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品,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五、管制藥品現場稽核重點包括:是否依規定設置管制藥品簿冊並依規定每日詳實登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是否依規定申報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是否由藥事人員調劑管制藥品(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是否依規定銷毀管制藥品(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惠請配合現場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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