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0, 十月 27 - 11:1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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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99年10月21日 |
發文字號:北衛藥字第09901446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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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含sibutramine成分藥品業經行政院衛生署99年10月11日公告廢止所有含該成分藥品許可證,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配合廠商立即下架回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10月11日署授食字第0991413231號公告副本辦理。
二、按藥事法第80條第2項規定:「製造、輸入業者收回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及藥商應予配合。」,違者將依同法第94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配合廠商下架回收,以防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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