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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不特約 詐領健保費祭重懲

發表於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記者:黃天如
   日期:99年10月22日
 
   

 

 

 

為徹底杜絕醫師、醫療院所詐領健保費,健保局修訂《健保特約管理辦法》,即日起,可對重複重大違約院所或醫師處以十年不特約。健保局官員說,國內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普及,一家醫院若被處以十年不特約,鐵定關門大吉。

健保局長戴桂英表示,合約醫療院所違規,原本輕則處記點或罰鍰,重則停約或終止合約一個月到一年。因此,即便是「假罹癌、真開刀」等惡質詐領保健費行為,違規醫院就算沒錢折抵停約處分,一年後照樣可再與健保特約。

為回應民眾對健保品質的期待,健保局已公告修訂管理辦法,因浮報健保費、以卡易物等重大違約行為而被停約或終止特約之機構或醫師(終止特約較停約情節重大),若累計三次停約,或兩次處分中含一次終止特約,便可處以十年不特約的「極刑」。

另為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肖醫院可能會以換人頭醫師為負責人的方式鑽法律漏洞,新訂辦法也規定,同一地址醫療機構只要被停約或終止特約兩次(含)以上,就適用十年不特約的最重處分。

之前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前婦產科主任因涉及偽造病歷,替並未罹癌的假病人開刀詐領健保費,遭檢方起訴,該院婦產科因此遭健保局停約一年,扣抵一億五千萬罰款。

針對這類醫院內單一科別違規,健保局醫管組專門委員周士恒說,新法也增訂,若同一醫療院所同一科別遭停約處分三次,或不同科別累計五次,也適用十年不特約處分。

上述新修訂健保特約管理辦法九月十五公告,九月十七日起正式實施,過去曾有停約或終止特約紀錄者,一律以一次停約計算;之後若因故再被終止特約,就十年不特約。若相關院所十年後申請恢復特約卻又再犯,且再次符合十年不特約條件,則永不特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