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含藥化粧品標籤、仿單或外盒包裝變更登記作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准准註冊之產品商標,廠商得配合市場上需要,自行調整含藥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標示之產品商標,不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變更登記,自即日起實施
由 Admin 在 2010, 九月 20 - 22:55 發表
發表於
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
發文日期:99年02月11日 | |||||||
發文字號:(99)國藥師瑞字第 990221 號 | |||||||
|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