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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含藥化粧品標籤、仿單或外盒包裝變更登記作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准准註冊之產品商標,廠商得配合市場上需要,自行調整含藥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標示之產品商標,不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變更登記,自即日起實施

發表於
   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99年02月11日
   發文字號:(99)國藥師瑞字第 990221 號
 
   

 

 

 

主旨:
為簡化含藥化粧品標籤、仿單或外盒包裝變更登記作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准准註冊之產品商標,廠商得配合市場上需要,自行調整含藥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標示之產品商標,不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變更登記,自即日起實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0991611917號公告副本辦理。
二、補充行政院衛生署87年11月30日衛署藥字第870673363號公告含藥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外盒包裝變更,無需申請核准或備查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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