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0, 八月 25 - 00:4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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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99年08月19日 |
發文字號:北衛藥字第09901142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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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轉知行政院衛生署刪除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1「M.5842框Spectacle frame」品項及變更「M.5844處方鏡片Prescription spectacle lens」之品項名稱及鑑別內容之公告及配合該公告之相關配套措施一案,專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08月10日署授食字第0991609429號公告副本及署授食字第0991609443號函辦理。
二、「矯正鏡片」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須符合醫療器材管理相關規定,應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輸入販售,且產品標示應符合藥事法第75條規定(範例如附件),其販賣、製造業者,須領得藥商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三、第一等級醫療器材係以藥商具結產品符合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品項鑑別範圍方式辦理查驗登記,倘產品宣稱之效能逾越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品項鑑別,應依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詢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品項及管理模式。
四、原持有「處方鏡片」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前,得無須繳納規費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許可證變更相關事宜,逾期則須繳納規費。
五、有度數泳鏡、滑雪護目鏡及壁球護目鏡等安全用眼鏡及運動用眼鏡,非供日常生活配戴用之鏡片非屬「矯正鏡片」品項鑑別範圍,不以醫療器材列管,不得刊載或宣稱任何療效。
六、檢附行政院衛生署99年08月10日署授食字第0991609429號公告及署授食字第0991609443號函影本1份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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