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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人員繼續教育有新變革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  第1671期
   記者:台北市記者陳宏毅
 
   

 

 

 

藥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從98年12月31日已有重大變革。根據新辦法規定,藥師應每六年辦理執照更新,更新執照時,應於執照效期屆至日前3個月內,檢具最近6年內接受繼續教育達150點(以前稱為分或學分)之證明文件才能辦理更新。首次申請執業之藥師,若藥師考試及格已逾五年者,應檢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25點以上之證明文件。由於該辦法對藥師影響甚大,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特於99年4月17日星期六下午假台北市藥師公會舉辦宣導講習會。

該講習會課程主要是向藥師解釋並宣導新制繼續教育辦法及相關規定,除了規定六年換照的點數規定外,並對於繼續教育新舊制課程內容及點數計算作了一番比較。比較特別的是,對於擔任演講的講師,最高還可以獲得10點喔;還有在社區擔任用藥安全宣導講座的藥師,也都可以取得點數。所以,雖然學分數從144學分變為150點,好像變多了,但其實是點數的計算與過去學分的計算不同。另外,擔任實習課程的講師、參加學術研討會或是發表原著論文等也都可以獲得點數。在課程的審查單位方面,也有很大變革。新制的審查單位只要通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定及委託,即可辦理課程審查,所以,以後可能不再只由台灣藥學會與台灣臨床藥學會才能審查課程。

本次講習會的另一個重點課程是宣導管制藥品法規及醫療使用管制藥品相關規定。課程中藉由許多的案例討論到藥師執業常犯的錯誤,由於管制藥品與毒品只有一線之隔,若誤觸法網,即使是疏忽,仍會有刑責的。所以,藥師在執業時,對於相關的規定一定要有所了解。在衛生局稽核的違規項目中,很多都是因為藥師的疏忽,例如,未依規定申報或造冊登錄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管制藥品未詳實登載於簿冊中、三級以上管制藥品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處方箋、四級管制藥品未設簿冊登記等。另外,也有查到一些不肖的藥師販售或購用偽禁藥品,這不只是職業的倫理問題,更已是觸犯法令,有刑責的問題。

另外,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內,若是第一、二級管制藥品,只能調劑一次,第三及第四級管制藥品才能調劑三次。一二三級的管制藥品都要領受人憑身分證明簽名領受,四級管制藥品則不用。以上關於管制藥品的種種規定及宣導,都在這次的課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