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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滯納金上限 民眾5%

發表於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陳元春
   日期:99年05月11日
 
   

 

 

 

目前民眾或雇主若未按時繳健保費,需再多繳滯納金。不過,立法院昨天續審二代健保法,通過修正民眾要繳滯納金的上限為百分五,但對雇主、政府若遲繳健保費,仍維持上限百分之十五的滯納金,此舉可望減輕因經濟困難,延遲繳保費民眾的負擔。

現 行民眾逾期繳納健保,每超過一天就要多繳該月應繳健保費百分之零點一的費用,做為滯納金,即每遲繳保費一天就要多繳百分之零點一,以此累計,直至上限百分 十五。舉例說,小黃每月要繳六百元健保費,若超過兩天逾繳,就要多繳一塊兩毛當滯納金,小黃如逾繳健保費達一百五十天,即超過五個月逾繳保費,累計要繳到 健保費的百分十五當滯納金,才不會再增。

不過,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十)日續審二代健保法,通過民眾的滯納金上限為百分之五,但雇主與政府仍維持百分之十五的滯納金上限。

健保局統計,國內一年收到的滯納金達六、七千萬,其中多數都是民眾繳的,由政府、雇主繳的滯納金佔相對少數,估計若民眾滯納金的上限訂保費的百分五,國庫恐減少三分之二的,約四千萬的滯納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