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臺灣澄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左營區富民路13巷36號1樓)」販售之「潘朵拉魔法盒 - 璀璨風華指采」化粧品驗出禁用成分一案

發表於
   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99年04月27日
   發文字號:北衛藥字第0990052562
 
   

 

    主旨:
有關「臺灣澄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左營區富民路13巷36號1樓)」販售之「潘朵拉魔法盒 - 璀璨風華指采」化粧品驗出禁用成分一案,惠請轉知會員配合不得販售,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99年4月16日高市衛藥用第0990017781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本局98年3月18日於轄區璉恩藥局(地址:臺北縣淡水鎮北新路133號)抽驗「潘朵拉魔法盒 - 璀璨風華指采」化粧品,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Dibutl phthalate(DBP)49748.3ppm,結果判定與規定不符。
三、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違者,將依同條例第27條規定:「違反第7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毀之。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26日衛署藥字第0970337601號書函:「化粧品中含鄰苯二甲酸酯成分之殘留限量規定:如化粧品於製造過程中,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時,則其最終製品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之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ppm」。
四、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3項規定:「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違者,將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另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23條第3項所稱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一、無法提出來源證明者。……」,查案內產品代理商臺灣澄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核目前無人營業,尚無法查證其來源,爰案內產品已核屬來源不明之化粧品,併予敘明。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