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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名人代言產品出包 須連帶賠償

發表於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記者:邱燕玲、陳慧貞、陳珮伶
   日期:99年04月27日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修正通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增訂不實廣告薦證者「也須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日前藝人溫翠蘋代言的「竹炭塑身衣」案例為例,受害的消費者除可控告廣告主外,也可告溫翠蘋請求民事連帶損害賠償。

公平會:責任規範更明確

提案立委趙麗雲表示,雖目前可以行政罰處罰代言人,但名人代言責任規範並不明確,須由公平會個案認定才可裁罰,實務上從未針對薦證者代言不實部分予以處罰,導致名人代言不實廣告的爭議層出不窮。

公平會表示,其實目前受害消費者只要提出控告,就可對代言人請求連帶賠償,此法是讓規範更明確。昨天通過的條文內容為增訂「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親身體驗者 也納入究責

廣告薦證者的定義為:「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不限於名人代言。

由於衛生署、金管會農委會、消保會各有法規管理不同產品的不實廣告,為避免相關法令輕重不一,委員會昨也通過附帶決議,請行政院協調各部會進行相關修法工作。

白冰冰喊不公:相關人都應負責

白 冰冰曾因代言胎盤素產品出現仿冒、有人喝了子宮肌瘤變大,數度引起爭議。昨天立院通過藝人代言出包必須連帶受罰,白冰冰深表不公平,她認為,若產品有問 題,一開始衛生署就不該讓產品上市,論責任歸屬,衛生署、主管機關、電視台都要負責。她說:「藝人的確要承擔責任,但必須是所有相關人都要一起承擔。」

熊海靈因妹妹的公司減肥產品涉及侵權,上個月才開記者會喊冤。熊海靈說:「有個規範也好,藝人接代言也會比較小心。」但代言產品效果問題,她則表示,產品效果見仁見智,消費者也不見得完全照表操課,例如減肥產品,有人用了照樣大吃大喝,產品當然沒效,她認為條例必須規定清楚。

黃子佼六年前代言美白產品,曾被指控代言不實,他透過經紀人表示,既然不能確定產品合法性,他乾脆不接代言,避免麻煩。

陶晶瑩代言接不完,她說,全交由經紀公司把關,如果產品有藥物、醫療性質,一定會要求廠商出示相關合格檢驗報告,不會貿然代言。